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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盛原创 | “双十一”锦囊 看完再加购吧

又是一年双十一,优惠补贴齐上阵。个中套路知多少,且看法律怎规制。

趁着双十一,乔小律正准备清空购物车(至于购物车有什么,暂且先按下不表,乔小律后续将会揭秘),在浏览电商平台的宣传页面时,联想到网购涉及不少法律问题,今天就和大家说道说道。

 

 

1.定金一般情形不退还,支付定金前需三思

近几年,商家在双十一活动中经常采用预售方式,先让消费者支付定金,而后要求在指定期间支付尾款,完成两次付款即下单成功。顺利下单成交皆大欢喜,但免不了有两种特殊情形。一是,消费者前期支付定金,但后续忘记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尾款。这时,定金无法要求商家退还。二是,商品大受欢迎,商家无法向消费者发送货物。此种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双倍定金。当然,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商品总价的20%,超出部分应当退还给消费者。所以,大家在选中商品支付定金前,要格外注意商家的提示说明,支付定金后记得定好闹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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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购商品在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毁损的责任由商家承担

网购的商品在收货人签收后才完成交付,因此,网购商品在快递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即商家承担,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商家与快递公司因此产生的责任纠纷与消费者无关。所以呢,大家下完单后,留意物流轨迹,有什么问题及时和商家反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51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0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32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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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收快递时当面验货是收件人的权利

当面验收快递是收件人的权利,即便收件时无法当面验收,快递员放置在快递柜或代收点时,也应当告知收件人并获得许可。因快递员未经许可擅自放在代收点导致快递丢失损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只有第一时间验货后再决定是否签收,购买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以免签收后承担货物损毁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0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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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用商品是否要付费还得看清约定

有的商家为了收集用户体验,与消费者约定一定的试用期,双方构成试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下单试用商品时,要格外留意试用条款对购买情形、使用费、风险负担等内容的约定。如无特别约定,试用商品无需支付使用费,且试用商品在试用期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不需要试用商品的消费者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38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639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640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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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到网购商品后可否要求退换货?

一般情况下,收到货后,无论是感觉买家秀与卖家秀区别很大,亦或是单纯地不想要了,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对于商家宣传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想必大家耳熟能详,但是法律规定排除了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四类商品对该条款的适用,还请大家下单前注意。

当然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换或修理及赔偿。此外,赠品的品质要求应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一样适用退换货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3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7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8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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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购遇到价格欺诈、假冒伪劣商品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商家为了制造噱头,通过预先提价,再利用双十一的补贴优惠来营造出降价的势头,实际上价格高于平时;亦或是“大数据杀熟”,同种商品在不同人手机中展示的价格不一样,属于价格欺诈。或者,商家以次充好,售卖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形,有权要求商家按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如果是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损失三倍或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不可否认,现在平台管控更加严格和规范,推出“价格保护机制”防范价格欺诈,不过呢,对于假冒伪劣商品,平台的监管不一定跟得上,消费者还是要擦亮双眼,认准官方授权店铺。如有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通过向商家主张惩罚性赔偿、向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相关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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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乔小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购物证据,如: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商品页面截图、订单截图、购物发票、快递单、物流轨迹等。消费者可以通过“进入店铺界面-店铺信息-企业资质”查明卖家的真实身份;在查到卖家信息后,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卖家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需注意留存现状照片/视频;产品存在价格欺诈的,需注意留存卖家同款产品交易前7日内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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