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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盛原创丨关于婚姻 你不得不知的法律知识

#乔小律有话说#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内容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组成部分。下面就跟乔小律一起学习一下“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关于婚姻,你不得不知道的法律知识吧。

 

Q1:给出去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因“三书六礼”等观念的影响,时至今日,大部分地区仍保留了给付彩礼的习俗。然而一旦婚事有变,因为彩礼返还产生的纠纷便随之而来。司法实践中,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决定彩礼是否返还的主要判断依据,同时法院还会注意审查双方是否已经共同生活。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以及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已离婚的情形,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另外,夫妻双方已离婚,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属于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2:结婚以后,双方名下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男女双方均可书面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配,在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名下财产的属性则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一起看看乔小律整理的法律规定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的赔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女性的化妆品、首饰,男性的手表、剃须刀等;(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商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明确只给一方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八)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九)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十)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Q3: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等。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第三点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评判,除借款金额外,还应结合家庭经济情况、当地经济水准、借款名义、资金流向、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然,夫妻内部关于共同债务的处理,并不影响债权人的主张。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4: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彼此忠实是婚姻关系长久的底线,为了守住底线,社会以道德约束,国家以法律倡导,也有人以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表忠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该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不能单独作为依据提起诉讼。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Q5:未经对方同意,挥霍共同财产或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怎么办?

 

夫妻双方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行为,对另一方亦有效力,但如果超越该需要,任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因该赠与未经配偶同意,且有悖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一方可以据此诉至法院,主张第三者返还上述赠与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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