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法条链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26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1、丧失演员资格。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8条、第47条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否则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可能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赔偿观众损失。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3、面临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行业处分责任。可单独或合并实施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及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法条链接】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28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4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作为热心群众,切记盲目跟风,我们要正确看待舆论,等待官方通报,以法律视角分析问题、审视对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