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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盛原创 | 游学风险 听我说

 

近日,“南方小土豆”勇闯东北引人注目,广西“小砂糖橘”前往东北游学火爆全网,游学再度火热出圈。随着寒假将至,相信不少家长已为孩子规划游学活动,以期开拓孩子们的视野,丰富假期生活。游学活动在提供新环境,接触新伙伴的同时,也存在小纠纷,那么如何维权呢,大家跟着乔小律来看看吧。

 

目前市场上存在四种类型的游学产品:中介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的游学项目;国内学校与国外学校合办对口游学;旅游公司组织的游学产品;网络平台提供的游学产品。需要注意的是,无、限制民事行为人在游学中致人损害的,监护人需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一、参加教育机构组织的游学活动受伤害,侵权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教育机构也需担责

 

游学、研学愈发火爆,尤其是低龄化儿童的参与,对教育机构的管理、看护能力要求更高。参与游学活动的孩子如果在玩耍中致人损害,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组织游学活动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若不能对游学活动中的损害做好防范和及时处置工作,明显属于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速递:小明和小华是同一所中学的学生,在暑假期间,都报名了学校组织的游学活动。在活动中,二人分到同一组玩游戏,双方发生争执,小明将小华推倒在地,造成小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家长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华将小明父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倒小华造成其身体损伤,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事发时,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管理中存在一定疏漏,此次事故学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告小华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无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酌定小明的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报名旅游公司组织的游学,可通过委托协议保障孩子游学期间的人身安全

 

由旅游公司组织的游学活动,虽有时会冠以研学项目之名,实际上仍属于旅游产品。旅游公司不属于教育机构,无法适用教育机构对孩子的监护条款,保障人身权益。但,家长可以通过与旅游公司签订《家长委托协议》的形式,将游学期间的监护职责临时委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未能履行保障孩子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旅游公司因过错造成孩子在游学期间受伤害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预定的游学路线行程缩水,旅游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推出游学项目的中介机构无旅行服务资质,会借助旅游公司具体实施游学的行程。家长签订游学项目的旅游合同在实际履行中,若旅游公司擅自变更原定的行程,则构成违约,家长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四、乔小律温馨提示

 

1.家长报名游学项目时,要保持谨慎,尽可能选择证照齐全、配备专业人员和设施的组织机构,不轻信广告宣传,最好是报名交费前实地考察。同时,要注意甄别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教育培训机构还是旅游公司,以及留意合同定金条款、保险条款、免责条款、退费条款、变更解除的条款。

2.在参加游学前,家长务必叮嘱孩子,听从组织活动的老师安排和指挥,不随意追逐打闹,在玩游戏时要保证安全,出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带队老师和家长。

3.家长在签订游学项目的合同后,注意保留好合同原件、收费票据、与游学活动组织者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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