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发布一则情况通报:2024年6月8日17时36分许,保亭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求助,称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吊罗山林区保亭县什玲镇毛辉村附近,有25名徒步人员被困。经全力搜救,6月9日上午8时30分,24名被困人员被成功转移至救援指挥部,其中两名受伤人员已送往保亭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轻伤,另有一名女性(45岁)因坠落导致颅内出血及脏器出血死亡。经核实,该团队是以网络自发组织的形式,从琼中吊罗山乡界徒步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吊罗山林区,因复杂地形和通信信号不佳被困。

近年来,结伴户外自主旅行盛行,越来越多的驴友自行组织去郊外开展爬山、探险、攀岩等带有危险性的户外活动。活动的过程中难免发生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同行“驴友”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活动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通常要综合考虑组织者是否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有营利。户外活动的组织者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规划合理安全的路线、出行前风险提示、具体行程安排和事发后救援、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或降低参加者突发疾病的风险等。但户外活动的组织者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是否营利有所区别:
目前很多自助式户外活动由活动者自愿参加,活动费用由参加者自行负担,组织者同时也是参加者,活动不具有营利性,故组织者对参加者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仅限于合理范围内,即一定安全提醒义务和一般人认知下的安全保障及救助措施。
如果组织者有营利,则组织者需承担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就应对受伤者承担侵权责任。
【乔小律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活动的其他参与者来说,无重大过失或非故意不担责。“驴友”们基于对风险的认识选择结伴互助,形成临时性的互助利益团体,在活动中只要尽到了一般人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或者仅存在过失行为,都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乔小律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