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出赔偿申请
重获自由后的朱某想为自己曾失去的自由讨个说法。随后,乔盛律所接受朱某委托,指派喻红波律师和谢文鹏实习律师代理本案。承办律师仔细阅卷,详细研究案件事实后认为朱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之情形,代理朱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成功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申请受理后,承办律师多次参加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并发表代理意见,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本案事实,提供检索的相关案例。检察院最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向朱某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能取得获赔成功的结果,体现了乔盛律师专业上的匠心精神。

本所持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宗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