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摩羯”号台风在法律中的定性是什么?
9月5日5时,海南省气象台发布台风二级预警,台风“摩羯”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已达17级。台风“摩羯”是一种自然力引发的不能抗拒的天气现象,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高空坠物、广告牌脱落伤人如何维权?
台风天气下,易引发窗台上的物品、花盆被吹倒,路旁的广告牌等脱落、坠落伤人,在出现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台风不是免责的借口。受损害者能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及后果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有关,就可以向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索赔。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除非能证明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否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的,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1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林木、树枝砸车伤人怎么办?
台风过境极易吹倒林木,折断树枝,道路林木的管理者为市政园林部门,住宅小区内林木的管理人为物业公司,如果损害事故的发生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有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房屋进水怎么办?
对于购买的商品房,一般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书面文件中对房屋的防水质保期和质保期有约定。如果房屋屋顶漏水、墙面渗水等损害的发生是因房屋质量问题所致,且损害结果发生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应当负责修缮;如果漏雨是在质保期外发生的,房主可以向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者,即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申请启动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修缮。
对于出租房屋,出租人有义务负责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及时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如果严重影响到居住,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2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3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五、地下车库进水谁来赔?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小区地下车库的挡水、排水、防渗漏等进行检修。如物业未尽到维修、养护、管理职责的,其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因台风开展“六停”,工资能否停付?
不可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这种极端天气下,除特殊岗位外,即使单位不停工,也应该允许劳动者请假,请假不应克扣工资。

七、停工停产该如何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在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面前,应万众一心,共同抗台,每个公民应有序配合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救灾人员开展台风灾害防范与灾后救援工作。
在紧急抢险救灾的非常时期,大家要理性传播台风相关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台风相关的谣言、谎报险情,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轻则遭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