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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盛原创|拒绝欺凌 护苗有我

编者按:转眼,神兽归笼快一个月了,孩子们又开始了愉快的校园生活。然而,出于种种原因,校园欺凌事件却时有发生,有的手段令人触目惊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那今天,乔小律就再和大家聊一聊校园欺凌,如何才能呵护“花朵”健康成长吧。

 

 

【何为未成年人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2020年,我国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即,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不是简单的戏耍行为,而是存在蓄意与恶意意图的侵害行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欺凌的形式不只是物理上的肢体攻击或言语辱骂,在互联网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上实施的损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亦或是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恶搞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为何时有发生】

1、家庭教育有所缺位。家长忙于工作,对孩子的引导和关爱不充分,以致于产生孩子偏执心理,未能及时情绪引导,教导采用适当的方式排解。此外,部分家长的教育理念不当,容易将负面情绪转嫁到孩子身上,对处在叛逆期的未成年人,容易将家庭里的不快和学校里的不悦发泄到性格较为怯懦的同学身上,由此产生校园欺凌和霸凌。

2、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引导。未成年人缺少分辨能力,容易受不良信息的误导,去模仿通过暴力行为解决矛盾。

3、学校预防机制缺失。学校的日常管理事务繁杂,面对众多的学生,难以面面俱到,无法第一时间发现校园欺凌的苗头。况且,校园欺凌发生的地点较为隐秘,缺少相关的人证,如果受欺凌的学生不及时报告,校方也难以知晓,等到情况变得恶劣,酿成大祸后为时已晚。

 

【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引发的法律责任】

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

民事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区分,虽然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有多个,存在教唆和帮助情形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16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事责任:对于极其恶劣的校园欺凌行为,如果实施该行为时,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若欺凌行为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条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校园欺凌多涉及侮辱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涉及8种罪行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后果的,即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37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速递】

2017年,北京市某学校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与另外四名女生在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期间,五名女生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女生,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罪终判决,朱某等5名未成年女孩犯寻衅滋事罪,其中朱某获刑1年,其他4人分别获刑11个月。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校园欺凌行为虽然发生在学校里面,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可能不是第一时间就知晓事件的进展,但是,监护人或多或少缺少足够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监护人替代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的学校

从一些校园欺凌的新闻报道中不难发现,不少校园欺凌、霸凌存在持续性,从一些校园中发生的小矛盾最终走向极端手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学校对校园安全履行管理职责,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对未成年人承担教育和保护义务。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并加强日常管理。对于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学校也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多加关注。若学校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侵权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护苗有我,全社会应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乔小律认为,当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

1、强化家庭责任意识。家庭教育、家风建设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面向新时代,纠正校园欺凌不正之风,“护苗”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更应当增强家庭教育责任意识。针对未成年人各年龄阶段的身心发展特点,从培养家国情怀、道德素养、法治意识、生活习惯、心理健康、自我保护意识和劳动观念等内容着手,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成长观念。家庭教育如果怠于履行,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对于未成年人需要接触网络平台的,建议监护人开启青少年模式,防止未成人沉迷网络遭受不良信息的干扰。网络平台对于涉及未成年人遭受欺凌的相关视频、图文等信息也要加强内容审核,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3、落实学校管理职责。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学校可以组织教育指导讲座、开展相关时间活动,共建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的机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与校园关怀,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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